负责对全国产权市场会员在产权交易合作中的利益和工作纠纷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一)对各会员间合作的利益制订可操作的分配机制,成为指导和促进行业合作的推进器;
(二)对合作中产生的争议事项进行协调;
(三)对协调和调处结果进行跟踪问效,推动落实;
(四)借鉴司法调解工作机制和争端仲裁委员会工作机制,制订纠纷发生之前、之中、之后的自我修复制度。